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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留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梁玉芬翁昭蓉汪智陽

  • 當事人
    附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38號上訴人即附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李家慶律師 梅芳琪律師 蔡佳君律師 被上訴人即 旭盛營造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金塗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留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汪智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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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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