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3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紹男
- 上訴人
- 好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銘水
- 上訴人
- 賀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即禾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豐恆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黃文昭律師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李思靜律師
- 被上訴人
- 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龍
- 訴訟代理人
- 何兆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許文龍為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自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為第二審判決,該判決於同年2月10日及11日送達兩造(見本院卷㈣第280頁至第282頁)。因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3年2月2日由曾大仁變更為許文龍,有行政院104年2月5日院授人組字第0000000000號令可稽,是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許文龍於104年4月1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核無不合。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