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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3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張宗權周玫芳林曉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39號

上訴人
美群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壬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太平洋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將繕本直接送達對造當事人,逾期不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迄未依前開規定具狀表明前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認上訴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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