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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許正順滕允潔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51號

上訴人
銘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海
上訴人
潤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月
上訴人
上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耀安律師
被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複代理人
顏靖月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市○○區○○段七小段688地號東星大樓
被上訴人
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胡鈺玲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白友桂律師

吳典倫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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