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57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571號
- 抗告人
- 郁彙章
- 相對人
- 林宗隆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4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異議人(即本件之抗告人)於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10號假扣押事件(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即為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4908號裁定之新臺幣(下同)712萬元票款債權(下稱系爭712萬元票款債權)。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7日以存證信函檢附支票1紙寄予異議人,清償系爭712萬元票款債權,該支票經異議人於100年4月15日提示兌現。相對人既已清償該712萬元票款債權,異議人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即因清償而消滅,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定『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要件,相對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即屬有據,應予許可。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裁定准許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並無不合。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裁定聲明異議請求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聲請系爭假扣押裁定係依據相對人所簽立之備忘錄及系爭本票,是相對人積欠抗告人之債務,除系爭712萬元票款債權外,尚有利息及備忘錄上所載附條件之債務。相對人雖已清償部分債務,但尚有系爭假扣押裁定所列以外之債務未清償,不符合債務因清償而消滅,本件仍有假扣押之必要。又撤銷假扣押裁定並不能審認實體債權是否存在之問題。原裁定實有違誤,爰求駁回相對人撤銷系爭假扣押之聲請。」等語。
三、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1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前持相對人所簽發之「發票日為96年10月27日、票據號碼CH0000000、票面金額300萬元」、「發票日96年10月27日、票據號碼CH0000000、票面金額400萬元」、「發票日96年10月27日、票據號碼CH0000000、票面金額12萬元」之本票3紙(下稱系爭3紙本票),向原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原法院於99年10月22日以99年度司票字第4908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見原法院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卷第7頁)准許在案。相對人否認積欠抗告人債務,而對系爭本票裁定提出抗告,抗告人遂於100年1月13日以「相對人自74年起至81年間陸續向抗告人借貸達1307萬元,期間已清償部分金額,餘款712萬元未清償,相對人開立系爭3紙本票為擔保」為由,向原法院提出假扣押聲請(見前揭卷第8頁至第9頁),並提出備忘錄及系爭3紙本票影本為證,經原法院於100年1月19日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10號裁定准許抗告人於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712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見前揭卷第10頁),足認抗告人依系爭假扣押裁定所保全執行之請求應為上揭712萬元之借款債權。又抗告人持系爭假扣押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所有坐落於新北市板橋區○○○段第4崁小段第359-4地號等9筆土地(下稱系爭板橋區9筆土地,見前揭卷第11頁)後,相對人遂於100年4月7日以台北仁杭郵局第1297號存證信函表示:「相對人依系爭本票裁定之712萬元及計算之利息,合計為8,520,104元,相對人以同額之支票清償,並請求將系爭板橋區9筆土地假扣押撤銷」,並檢附「發票人為許文傑、發票日100年3月9日、票面金額8,520,104元、票據號碼JAA0000000、付款人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愛分行」支票1紙(下稱系爭8,520,104元支票)寄送抗告人,有相對人提出之存證信函、系爭8,520,104元支票影本為證(見前揭卷第16至18頁),而系爭8,520,104元支票業經抗告人於100年4月15日提示兌現,亦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愛分行100年7月5日上仁愛字第1000000148號函在卷可參(見前揭卷第36至37頁),足見抗告人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即712萬元借款之本金及利息(合計8,520,104元)業經抗告人提示兌領系爭8,520,104元支票後已歸消滅,依上開說明,相對人自有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定「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之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原因,是以相對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抗告意旨雖謂相對人除系爭712萬元票款債權外,尚有利息及備忘錄上所載附條件之其他債務,相對人雖已清償部分債務,但尚有系爭假扣押裁定所列以外之債務未清償,而仍有假扣押之必要云云,惟系爭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既經相對人清償而已歸消滅,則相對人縱有系爭假扣押裁定保全執行之請求以外之債務未清償,亦與本件撤銷假扣押裁定無涉,亦非本件得加以審究,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