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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63號

假扣押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李瓊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663號

抗告人
江木清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執行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執事聲字第

9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者,係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要求上訴法院廢棄或變更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己裁定之行為。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執行事件,因有超額查封之情形,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依相對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以民國99年9 月2 日97年度司執全字第1150號裁定將部分財產查封程序撤銷,及於該裁定確定前,相對人得以1,107 萬元供擔保後,停止該裁定之執行。

㈡抗告人對99年9 月2 日97年度司執全字第1150號裁定不服提起異議,經原法院以100 年3 月31日99年度執事聲字第98號裁定將99年9 月2 日97年度司執全字第1150號裁定予以廢棄。原裁定對抗告人並無不利。

㈢抗告人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抗告聲明表明請求廢棄原法院99年9 月2 日之97年度司執字第1150號裁定,有民事抗告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 頁)。揆諸首揭說明,原裁定對抗告人並無不利,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為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6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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