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6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663號
- 抗告人
- 江木清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執行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執事聲字第
9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者,係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要求上訴法院廢棄或變更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己裁定之行為。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執行事件,因有超額查封之情形,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依相對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以民國99年9 月2 日97年度司執全字第1150號裁定將部分財產查封程序撤銷,及於該裁定確定前,相對人得以1,107 萬元供擔保後,停止該裁定之執行。
㈡抗告人對99年9 月2 日97年度司執全字第1150號裁定不服提起異議,經原法院以100 年3 月31日99年度執事聲字第98號裁定將99年9 月2 日97年度司執全字第1150號裁定予以廢棄。原裁定對抗告人並無不利。
㈢抗告人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抗告聲明表明請求廢棄原法院99年9 月2 日之97年度司執字第1150號裁定,有民事抗告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 頁)。揆諸首揭說明,原裁定對抗告人並無不利,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為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