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破抗字第4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恩山郭松濤陳雅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抗字第49號

再抗告人
君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足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本院100年度破抗字第4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再抗告人不服民國100年12月29日本院100年度破抗字第49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 應徵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再抗告。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再抗告準用之, 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一併補正,逾期即駁回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破抗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