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國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國字第11號
- 聲請人
- 陳俊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0年度重上國字第1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亦為同法第11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100年度重國字第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該院以 100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上開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從而聲請人不服原審判決,於向本院提起上訴時,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聲請駁回。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