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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國字第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鄭三源林玉珮梁玉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國字第11號

聲請人
陳俊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0年度重上國字第1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亦為同法第11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100年度重國字第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該院以 100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上開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從而聲請人不服原審判決,於向本院提起上訴時,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梁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聲請駁回。                                                                                                                                                   N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國字第11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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