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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張劍男陳靜芬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請人
李國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需比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案號:本院99年度醫上字第2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並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247號判例參照)。

聲請人以本院99年度醫上字第2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於民國100年4月18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釋明,茲已逾三日期間,猶未提出,揆之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9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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