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李國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需比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案號:本院99年度醫上字第2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並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247號判例參照)。
聲請人以本院99年度醫上字第2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於民國100年4月18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釋明,茲已逾三日期間,猶未提出,揆之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