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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訴易字第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蕭艿菁楊絮雲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易字第14號

原告
日亞數位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剛
被告
趙凱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理由欄中五、第五行關於「49萬2,9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7萬2,9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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