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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7號

給付代辦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鄭純惠詹文馨蕭胤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7號

上訴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複代理人
簡見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複代理人
莊凱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煥生律師
複代理人
劉秉鈞律師
複代理人
魏君婷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白佩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代辦費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 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蕭胤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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