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辦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鄭純惠、詹文馨、蕭胤瑮
- 當事人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工業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複 代 理人 簡見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複 代 理人 莊凱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陳煥生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秉鈞律師 魏君婷律師 被 上 訴人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 代 理人 白佩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代辦費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 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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