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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0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蕭艿菁賴劍毅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403號

聲請人
曾淑卿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振華
聲請人
曾光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曾淑貞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具狀主張其已對於承辦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訴訟程序之第一、二審法官及該事件再審之訴之原審法官提出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804號處理中,聲請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惟本件訴訟之裁判與聲請人提出之行政訴訟結果無涉,不符合前開規定要件,是其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自屬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03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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