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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8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張松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487號

上訴人
峻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昱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

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

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

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

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

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6,400元,茲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補正及繳納裁判費,上訴人如未

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澄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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