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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3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魏麗娟王麗莉陳慧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636號

上訴人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吳碧蓮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上訴人
亞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柏林
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律師

      陳宜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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