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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宗權鄭純惠周玫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786號

上訴人
李國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0,085,9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88,5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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