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張宗權、鄭純惠、周玫芳
- 上訴人李國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786號上 訴 人 李國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0,085,9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88,5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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