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9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790號
- 上訴人
- 楊進銘
- 被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被上訴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被上訴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0,3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茲上訴人已於101年6月22日收送上開裁定(見本院卷第121頁之送達證書),惟迄未補正,顯已逾期限,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