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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9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王聖惠傅中樂謝碧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790號

上訴人
楊進銘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被上訴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0,3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茲上訴人已於101年6月22日收送上開裁定(見本院卷第121頁之送達證書),惟迄未補正,顯已逾期限,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謝碧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90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