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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844號

給付股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謝碧莉蘇芹英劉坤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844號

上訴人
劉偉中原姓名劉達.
上訴人
陳金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被上訴人
宙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炘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36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涉有業務侵占被上訴人公司財產之犯罪嫌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4月9日起訴(見本院卷第203頁至第216頁之起訴書),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01年度易字第236號業務侵占案件審理中,該業務侵占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與否之裁判,且經兩造表示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等之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見本院卷第108頁反面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劉坤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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