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再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李錦美、鍾任賜、陳博享
- 上訴人彭玉婷、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27號再審原告 彭玉婷 再審原告與相對人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98年度重上字第2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以下同)850萬元,應徵裁判費12萬7,72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陳博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駱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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