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再字第2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27號
- 再審原告
- 彭玉婷
再審原告與相對人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
件,對於本院98年度重上字第2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
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以下同)850萬元,應徵裁判費12萬7,
72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