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再字第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31號
- 再審原告
-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瀛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存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 再審被告
-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宮嶋修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張家瑜律師
吳綺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100年1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