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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再字第31號

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張耀彩林金吾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31號

再審原告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瀛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再審被告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嶋修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張家瑜律師

      吳綺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100年1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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