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王榮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葛百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瑞敏律師
- 被上訴人
-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淑娟
- 被上訴人
- 宏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繼恆律師
王莉維律師
黃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本院卷㈠第33─34頁之委任狀補正受任人朱瑞陽律師之簽名或蓋章。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