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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4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藍文祥張競文石有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145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張建中
訴訟代理人
張秉中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銳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開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於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時,為被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應為相對人之銳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因其未依主管機關限期於100年9月15日前就董事、監察人進行改選,原有董事、監察人於上開期日屆滿後視為當然解任而無法定代理人,以及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各情,依其所提出之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石有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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