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196號上 訴 人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文琪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被上訴人 福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生福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車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