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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車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吳光釗蕭錫証鄭佾瑩

  • 當事人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福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196號上 訴 人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文琪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被上訴人  福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生福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車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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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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