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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22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鄭純惠徐福晉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225號

上訴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訴訟代理人
劉永良
參加人
那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游仕全
代理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見中(原名陳可莫)
被上訴人
來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芸
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律師

      陳旭琨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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