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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2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魏麗娟吳麗惠黃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227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OKANO ELECTRIC CO.,LTD
法定代理人
岡野勳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岡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足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兼
法定代理人
陳鴻章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
郭美秀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士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 年7 月27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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