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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2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詹文馨管靜怡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276號

上訴人
傳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政民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被上訴人
全連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科瑩
被上訴人
合益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迪鈞
被上訴人
全永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賢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複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件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41號上訴人全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與對造上訴人傳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1年9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民事事件業已判決確定而終結,有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41號民事判決及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27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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