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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28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鄭純惠蕭胤瑮徐福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284號

上訴人
位品鋒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鄧翼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翼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5月21日所為100年度上字第1284號第二審判決,於102年6月19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且未具狀表明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認上訴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上訴。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徐福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284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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