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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32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張蘭陳麗玲林曉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329號

上訴人
明師學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哲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律師
被上訴人
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勝章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0267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本件訴訟中之證人蕭育豪涉有偽證罪嫌,其已對證人蕭育豪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偽證罪之告訴,目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該署101年度他字第10267號)中之事實,業經本院查明屬實。查前述證人是否涉有偽證罪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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