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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32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蘭吳燁山鄧德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329號

上訴人
明師學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哲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律師
被上訴人
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勝章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證人蕭育豪是否涉犯偽證罪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爰裁定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上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2735號處分書駁回上訴人之再議確定,有該處分書可憑(本院卷三第56至59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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