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3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林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林孜俞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宥馨
- 訴訟代理人
- 曾昭牟律師
- 被上訴人
- 法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左紀泰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
尹純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8 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38號
尹純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8 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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