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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3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張劍男翁昭蓉陳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38號

上訴人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馨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被上訴人
法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紀泰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尹純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8 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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