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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李錦美
  • 法定代理人
    翟台生

  • 上訴人
    王寶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王寶桂 凱立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翟台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林銘龍律師 白佩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舉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係以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為訴訟標的,而聲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99年度司執字第12417號強制執 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及被上訴人不得執臺北地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387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 付命令),而提起本件訴訟。經查,被上訴人以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00萬元。因此,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訴訟裁判費為20萬560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30萬84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萬9312元、第二審裁判費7萬3968元,是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萬6288元、第二審裁判費23萬443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 法院補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合計39萬07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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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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