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32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320號
- 上訴人
- 網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昀生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朋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國成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粘毅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6月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就被上訴人100年4月8日答辯狀第4頁「被上訴人追加不當得利作為請求權依據」(本院卷第35頁)提出答辯;被上訴人應就該追加之訴訟標的不當得利與原審之訴訟標的清償借款間之性質具狀為法律上之陳述,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