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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32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湯美玉丁蓓蓓李慈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320號

上訴人
網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昀生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被上訴人
李國成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粘毅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6月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就被上訴人100年4月8日答辯狀第4頁「被上訴人追加不當得利作為請求權依據」(本院卷第35頁)提出答辯;被上訴人應就該追加之訴訟標的不當得利與原審之訴訟標的清償借款間之性質具狀為法律上之陳述,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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