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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434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張宗權林鳳珠許翠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434號

上訴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美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5日本院100年度上字第4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Victor Hsieh之相關文件並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二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人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第1項固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81條之規定,並為第三審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下稱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上訴第三審之上訴狀之法定代理人為Victor Hsieh,惟本院100年度上字第434號判決所載上訴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為謝諒獲(見本院卷5 第79頁),故Victor Hsieh是否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即有疑問,自應由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 之相關文件並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434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