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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50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王聖惠呂淑玲謝碧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509號

上訴人
王振榮
上訴人
王姿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萬元(計算式:140萬元+153萬元=293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備法定關係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2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謝碧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50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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