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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53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張宗權陶亞琴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535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兆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龍能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美玲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信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堯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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