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 原告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與相對人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695號抗 告 人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臨時管理人) 陳夢軒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所為100年度上字第6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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