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69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695號
- 抗告人
-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臨時管理人)
陳夢軒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所為100年度上字第695號裁定,
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
日起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695號
法定代理人(臨時管理人)
陳夢軒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所為100年度上字第695號裁定,
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
日起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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