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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69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695號

抗告人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臨時管理人)

        陳夢軒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所為100年度上字第695號裁定,

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

日起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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