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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 原告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與相對人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695號抗 告 人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臨時管理人) 陳夢軒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所為100年度上字第6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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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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