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莊東陽汽車修護廠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 莊東陽汽車修護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追加被告 莊訓基 上 訴 人 莊育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被上訴人即 張月珠 追加原告 弄9之3號 范淑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2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101年2月3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 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廖艷莉 附件: 一、訴外人莊德和自何時起登記為系爭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權狀由何人持有?原因為何? 二、莊訓基與莊基順出資購買系爭土地之證據為何?有無買賣契約?資金來源與流向為何? 三、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於何時興建?莊德和為何容忍莊東陽汽車修護廠有限公司、莊訓基、莊育明長期占有使用系爭土地?莊德和有無收取使用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