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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鄭三源梁玉芬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78號

上訴人
張月珠

范淑雲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文。經

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莊東陽汽車修護廠有限公司、莊訓基、莊

育明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度上字第78號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303萬5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6,64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並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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