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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恩山黃國忠陳雅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80號

上訴人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被上訴人
如翊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進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蔡美君律師

追加 被告  郭松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追加訴訟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他造當事人,除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之情形外,不能僅因原他造當事人無異議並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而認為合法(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916號裁定參照)。又在第二審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他造當事人,涉及被追加者之審級利益,亦不能因原為他造當事人之人表示同意而認為合法(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67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7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追加本案受命法官郭松濤為被告(見本院卷第81頁),上訴人主張:其聲請傳訊被上訴人潘進丁,受命法官郭松濤並不同意,影響其訴訟權益,爰追加郭松濤為被告云云,但未為任何聲明。本院審酌上訴人主張之前揭原因事實,係受命法官郭松濤未依其聲請傳訊被上訴人潘進丁,與其原訴主張被上訴人如翊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法院裁判,強制對168週刊實施新聞檢查、新聞限制,阻斷新聞發表,侵害上訴人之人格權及憲法保障之自由,並請求該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上訴人潘進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在社會事實上並無共通性及關聯性,是上訴人追加被告郭松濤既與原訴請求之基礎事實並非同一,且無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所定「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之情形,基於被告審級利益之保障,上訴人於本院追加郭松濤法官為被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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