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92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926號
- 上訴人
- 陳立勳
- 被上訴人
- 黃敏俊
- 被上訴人
- 號
- 被上訴人
- 周勇男
- 被上訴人
- 國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原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1年6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