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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6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林金村周祖民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562號

上訴人
艾琦芙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哲
訴訟代理人
游巧婷
被上訴人
凱普洛克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0年5月2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0年5月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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