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6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562號
- 上訴人
- 艾琦芙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哲
- 訴訟代理人
- 游巧婷
- 被上訴人
- 凱普洛克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榮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0年5月2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0年5月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