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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21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621號

上訴人
石將砂岩藝術有限公司
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陳雯怡
被上訴人
安佳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朱玉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2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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