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奧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林雨生、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㈡字第18號上 訴 人 奧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雨生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周君達律師 被上訴人 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正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阮皇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具狀陳明,追加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為何,如僅含違約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與已經前審駁回確定部分之訴訟標的同一;被上訴人應陳報何時收受上訴人一百年十月十四日「民事訴之聲明追加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