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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張宗權周玫芳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FIREMAN'S FUND INSURANCE COMPANY
代表人
Fiona Dhurjon-Singh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複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複代理人
王莉維律師
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參加人
基信理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錚中
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
F1 NEW YORK, N.Y. 10005, U.S.A.

黃昱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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