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抗國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抗國字第4號
- 聲請人
- 莊榮兆
- 相對人
- 司法院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賴浩敏
- 相對人
- 總統府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馬英九
- 相對人
- 監察院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王建煊
- 相對人
- 劉令祺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本院99年度國抗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12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100年1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又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