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2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22號
- 再審原告
- 富生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黃玉蘭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廣榮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核訴訟標的
金額50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
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