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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2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22號

再審原告
富生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黃玉蘭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廣榮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核訴訟標的

金額50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

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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