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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張宗權周玫芳林曉芳
  • 法定代理人
    林張素容

  • 上訴人
    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再審被告微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31號再審原告  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張素容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微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5 元應徵裁判費3,6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 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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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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