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字第1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張書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德蘭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4月24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685元,經本院於102年4月30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2年5月3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按諸首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