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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字第1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謝碧莉蔡虔霖劉坤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字第19號

上訴人
張書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德蘭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4月24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685元,經本院於102年4月30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2年5月3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按諸首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劉坤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字第19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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