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字第65號上 訴 人 廖洸烜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中騤律師 王義光律師 被 上 訴人 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逸文 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律師 受 告 知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立端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