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蔡文琪、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蔡正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字第74號上 訴 人 蔡文琪 訴訟代理人 王義光律師 被上訴人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黃馨慧律師 張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因關於上訴人不適任主管職位及被上訴人調職時間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6月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李翠齡